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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细则规范不经评估径行拍卖机制

发布日期:2017-02-22字号:[ ]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拍品评估时间长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近日,我院在总结前期探索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工作细则(试行)》。从前期效果看,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仅一周就能完成网拍的所有手续,节省了原来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的评估用时,且一拍、二拍的转换时间仅需2天完成,大大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主要做法:一是确立协商优先原则。对执行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法院不经评估径行依法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二是保留价确定一次性完成。对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市场价,一拍、二拍、变卖的保留价一次性协商确定。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先确定市场价;确定一拍保留价时,不得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二拍保留价时,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确定变卖保留价时,降价幅度不得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五十。三是保护关联执行案件申请人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被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书面告知关联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关联执行案件申请人有权对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四是建立恶意串通熔断机制。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还要采用询价、咨询、已拍卖同类财产的比较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并对询价的方式、结果等进行记录附卷。如发现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再次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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