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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26字号:[ ]

  武义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张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江某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201311月某日,被告江某驾驶张某所有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上松线某地段与高某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该事故经武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后查实,该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44月,高某向我院起诉要求江某、张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我院巡回法庭在审理后,判令被告江某赔偿原告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被告张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江某和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二轮摩托车车主,及时为自己的车子投保交强险,并在出借车子的时候注意审查使用人有无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否则,若发生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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