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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发布日期:2014-07-31字号:[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并记入笔录);

  (二)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

  诉讼代理人是非执业律师的,请参阅本院关于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

  (二)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交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方式妨碍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五)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六)如不服本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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