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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发布日期:2014-07-31字号:[ ]

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一方当事人在浙江省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双方当事人在浙江省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应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院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依法予以释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院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本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三)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三、诉讼代理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所函。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六)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欠款规定的材料。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四)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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