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29号
俞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王宅法庭(王宅镇北街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附: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俞广平,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银河街双枫巷2-7号。
联系人:武义县人民法院王宅人民法庭 电话:87790015
(请张贴保存 60日)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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