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金武立预字第356号
祝海堂:
本院受理原告邹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王祝友提供担保,约定半年内归还。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你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上午11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王宅人民法庭(王宅镇北街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附: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祝海堂,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马卜村中心路22号。
联系人: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王宅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579-87790020、政府网:536353。
(请张贴保存 60日)
201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