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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祝海堂)

发布日期:2014-06-04字号:[ ]

   

 

                         2014)金武立预字第296

祝海堂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诉称,20131213日和27日,你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支付,但从20144月起,原告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你归还原告借款50元及利息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9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王宅人民法庭(王宅镇北街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附: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祝海堂,男,19643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马卜村中心路22号。

  

联系人: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王宅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579-87790020、政府网:536353

(请张贴保存 60日)

 

 

 

  2014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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