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武 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金武撤初字第1号
浙江铭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冠、楼康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冠、楼康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撤销(2013)金武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被告浙江铭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冠之间于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项下被告陈冠对被告浙江铭品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茭道镇胡宅垅村房屋所设立的抵押关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徐明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伟、何东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4年7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被告:浙江铭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茭道镇二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楼康康。
被告:陈冠,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后山3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10140316。
被告:楼康康,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72弄1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407203811。
联系人:武义县人民法院 何东武 电话:0579-87629800
请张贴保存60日
二○一四 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