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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公正

发布日期:2013-04-17信息来源:1字号:[ ]

论 形 象 公 正

作者: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洋

司法公正具有客观见之于主观的特点。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仅仅因法官让提前到庭的当事人冷冷等待了一会儿而对后到庭的当事人多给个热情的笑脸,先到庭的当事人便先入为主认为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甚至某一案件的处理虽然实体公正且程序公正,只因法官、法院的自身形象有不公正之嫌或其形象被外界的妄加品评扭曲,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便对该法官、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严重怀疑,乃至发展到暴力抗法;反之,一个具有良好形象的法官、法院容易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案件的处理即使在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上稍有瑕疵,人们也较能乐于接受。可见,司法主体的形象公正与否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有鉴于此,近年来,一些法院领导、法官、学者在讲话、著述中初步提到了“形象公正”问题。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电影《生死界限》首映式上发表的讲话中指出,“法官的形象至关重要”。(1)2004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曹建明副院长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在树立司法公正形象方面压力最大,必须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这里”。(2)由此,笔者更加感到探究形象公正课题的必要。

司法公正及其形象公正概念的新构思

司法行为是适用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处理特定纠纷的行为,经由一定的过程,产生一定的结果。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3)(4)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构成。

然则,司法行为又是司法主体意识能动且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司法公正不仅要与法律因素有必要的联系,还要与司法中那个被期待着能够或应当主持公正的角色有必要的联系,(5)也就是说要看其能否在主观上最大限度追求善之司法目的。(6)同时,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又是上述角色和行为之客体客观作用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主体后的主观感受。(7)这就决定了对司法公正不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会导致片面。因此,传统的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司法公正概念必须重新构思。

曹建明认为,公正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也是司法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在对此所作的阐释中,他以法官为例,认为法官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处理一切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司法事务,保持公正的形象,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意识到法官的一切行为,不管是职务内的,还是职务外的,都不同程度地外在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与司法的公正形象。(8)

郑成良尝试用实证方法来分析司法公正问题(故不存在给司法公正的概念下一个定义),他以“关于公正和正义与否的判断是典型的价值判断”(9)为出发点,认为司法公正“要与法律因素有某种必要联系”,“还要与司法过程中那个被期待着能够或应当主持正义的角色有必要的联系”,指出司法公正的概念是用于评价司法过程中那个扮演被期待“主持正义”的角色的概念,那个被期待着“主持正义”的角色扮演者对那个行“不义之事”的家伙作出什么样的反映,才属于司法公正所评价的对象。(10)

陈灿平关于司法公正的概念是:“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司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即实现社会历史公正,亦称司法检验公正)。”(11)在这个定义里,他明确提出了不完整的“形象公正”概念。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概念应当如此定义:司法公正是人们关于司法主体和司法行为善的价值判断。这里,“人们”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包括司法官(此时非司法官角色);“司法主体”指司法官及其集合体——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必经一定的过程产生一定的结果;司法意义的“善”应包括合法(实体和程序)、高效、权威等内涵——如果以合德或合乎其他标准为“善”,那就不是司法权能所应解决的问题了;迟来的或代价高的善不是真正的善;权威意味着司法公信力及该基础上善之司法目的得以自觉实现或能够强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998年12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的要“维护司法公正(即‘合法’之传统概念下的司法公正——笔者注),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即与本文所称的“善”的内涵是一致的。

价值判断或曰价值评价说到底是“认识”问题。从认识论角度看,司法公正中存在两个主、客观关系。一个是“司法主体”之主观与“司法行为”之客观的关系;一个是“人们”之主观与“司法主体和司法行为”之客观的关系。司法主体由内在的质体现为外在的形,与司法过程、司法结果成为人们认识的客观。司法主体虽不具有司法过程、司法结果所要解决之善恶争议的认识意义,但其外在的形象善恶反映着其内在的本质善恶——内在的本质能动地主导着司法的善恶,外在的形象又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善恶的主观感受(司法的真实是法律真实而不一定符合客观真实,司法公正在认识论上又是有限的相对的公正,对非亲历悉知且非理性人(12)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主观感受尤其重彩),所以,司法主体的形象善恶对人们评价司法善恶就不无认识意义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司法公正根据人们(主观)认识针对的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客观)三方面,分别概括为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兹定义如下:形象公正是人们关于司法主体善的价值判断;程序公正是人们关于司法过程善的价值判断;实体公正是人们关于司法结果善的价值判断。

笔者认为,此前的司法公正概念中均无明确的形象公正概念或形象公正的内涵不足。而且,陈灿平司法公正概念中的“社会历史公正”是画蛇添足,违反了思维的同一律。其真正要表达的社会效果如何的评价之意,依理性而论属于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范畴之内的问题;非此,在司法领域,除了表达出一种美好愿望和情感之外,毫无真实意义。至于将来可能经由新的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历史检验问题,属于另一时空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另外要指明的是,虽然实体(程序)公正常常或主要表现为符合实体法(程序法),但因为实体(程序)公正是人们关于司法结果(过程)善的价值判断,一些人中关于实体(程序)公正就是实体(程序)合法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起码是有失准确和糊涂的。

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值

价值属于关系的范畴,是系统中部分相对于整体、一事物相对于他事物的意义。笔者认为,关于司法公正中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形象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意义,宜表述为: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实质,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虚值,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值,三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司法公正。这里,“实值”、“虚值”的涵义类同于实词、虚词的涵义,“保值”就好比正确的语法、修辞等,保障、保持了司法公正应有的善的价值。

参悟了上述理念,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争执不下的关于司法公正中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及二者并重论之三种观点,不仅均缺少形象公正的因素认识残缺,而且都认识错误,错就错在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等同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13)或实体与程序的关系(14)了。

为什么说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值呢?

(一)司法主体形象公正所反映的内在的本质从主导司法行为向善上给司法公正保值

应当承认,外在形象公正的司法主体,绝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道德等司法职业素质,而外在形象不公正的司法主体,相应的素质绝大多数当然较差。司法主体是司法行为的主导者,我们很难设想,形象不公正的司法主体会主导司法行为向善。前述郑成良关于司法公正的观点中已道出此意。外在的形象公正,还对司法主体有潜移默化的良性循环作用,正可谓“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眼,司法公正与法官的良知密不可分”。(15)

(二)司法主体对形象公正的自觉自为从追求司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善上给司法公正保值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主体关于形象公正的自觉意识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自为,是使司法行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善的必要条件和必由之路。“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16)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主体必然自觉地强化自己公正司法的能力和定力,从而扮演好被期待的“神明”角色,担负起追求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善的神圣使命,特别是在有限的、相对的、模糊的善较为突出的情景下能够作出尽可能善的抉择。

(三)形象公正从作为人们感知司法公正的切入点上给司法公正保值

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是客观作用于主体后的主观感受。“司法公正首要的涵义是公众对司法的承认和信任”;(17)“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的;”(18)“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司法公正”;(19)“形象是人民直接感受和评判司法公正的主要方面。”(20)这些不无道理的断言都印证了形象公正是人们感知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很难想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会考虑形象不公正的司法主体还能做出司法公正的事来。如果不能切入或切入不好,很可能造成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号断路或屏蔽,阻隔其对司法公正的感知,正可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四)形象公正从作为对人们认许司法公正程度有独特意义上给司法公正保值

形象公正的提出最主要的是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主观感受的角度完善了司法公正的内涵。形象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对中国)往往还有独具的价值和特别的意义。因为,司法不公的肇始往往源自当事人的怨恨与传播,而怨恨与传播司法不公又往往发端于对司法主体形象不公的先入为主。国外法官高度自律、深居简出、仪容端庄甚至特别注重形象上的假发长袍,就是特别注重形象公正的明证,这也反映了司法主体形象公正确系司法公正价值的一个独立的重要内容。(21)

而且,司法主体的价值判断固然是法律判断,不能以道德的判断取代法律判断,但在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如果司法主体具有很好的道德形象,成为道德的化身的话,人们对司法主体的判断结果一定会信服,(22)兼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理,在法律适用困难、自由裁量幅度较大或不宜“机械执法”情况下,也会产生同样的效应。

再则,公正本来就是具有道德意义的概念,司法公正因而也就不可能不具有道德评价的色彩,就是在法治社会,司法主体仍然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期待着服从道德的指引——当然,应当是法律之内道德的指引。(23)在现实中,人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德性期待与对司法主体形象的合德性期待往往掺和在一起未曾刻意区分,二者互相影响——形象的公正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增强公众对司法过程、结果公正程度的认许。

还有,在价值判断中,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会起作用,但前者的影响力是很有限的,相对而言,信念、态度、愿望、兴趣、目的和偏好等情感因素所起的作用会远远超过理性和逻辑的力量,在涉及是否公正、是否正义这类终极或接近于终极性价值判断时就更是如此。(24)这一见解有一定道理。笔者以为,在法治理智和法律水平多比较低的现实中国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法律之内的道德外的情感因素(包括法律之外的道德)对他们关于司法公正认许程度的影响非可轻视。“司法权威与法官的人格魅力紧密相连”,(25)一个形象公正的司法主体的人格魅力引发的好感往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大大美化,正可谓“情人眼里出西施”和“爱屋及乌”。如此,亦可兼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形象公正乃司法之最高美德,”(26)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象征”(27)和“外在表现形式之一。”(28)

合法、高效、权威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完整意义上的善,也是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司法实践面对的三大突出矛盾和都必予强调的三大司法工作目标。那么,形象公正对之有什么重要的现实意义呢?

第一,形象公正有助于提高司法主体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以合法性为主的司法公信力,定纷止争。

第二,形象公正有益于司法主体多快好省的结案或施加积极影响力,促成当事人及时、经济的和解纠纷。

第三,形象公正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强制性和自觉性相统一目标的顺畅实现,提升司法权威。而提升司法权威正是实现中国司法公正的关键(29)和当务之急。

形象公正中的自为与他为

实现形象公正,司法主体自觉意识推动下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自为是内因,但外界环境的他为作为外因亦不可忽视。

关于应当如何自为、他为以及各在体现形象公正中的意义,已有较为详实的规定和著述(笔者首先推介的是曹建明主编的《法官职业道德教程》一书),笔者无意抄录。在此,结合自己的见解和目前的重点,仅作粗略概括和提要。

司法官作为司法主体的基本成份,其自为是形象公正的最根本。笔者以为,司法官的自为应当做到:

(一)自觉意识

1、认识形象公正的重要价值,树立文明司法的意识;

2、懂得“公生明,廉生威”,树立司法廉明意识;

3、理解坚持法律标准与兼顾两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或三个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四个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道德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司法为民意识。

(二)内强素质

1、提高政治素质,着重养成独立、廉洁、神圣的品格(对最典型的、最狭义的司法主体法官而言,还必须坚持中立);

2、提高业务素质,着重在强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理解社会现实上下功夫;

3、注重自律修养,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

(三)外树形象

1、严守公道独立

司法官的一切行为,不论是职务内的,还是职务外的,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与司法的形象公正。司法官必须保持独立的地位,本着公道的精神,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公正处理案件,对法官来说,还需要不论何时何处都严守中立的态度。

当前,尤其需要司法官表现出刚直不阿敢于抵制权力和舆论的强势干扰;敢于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坚持正确意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及其权利,憎爱喜怒不形于色,不以言行表现出任何歧视与偏见;与媒体和公众保持适当缄默与距离,尽量避免、谢绝外界的毁誉;不参与跟司法官职务不相符有损司法独立、中立的政治活动和行政事务;敢于维护司法权威。

2、办案多快好省

如果说“好”指案件的处理在合法性上质量高,“多”、“快”、“省”则指办案的数量多、速度快、符合司法经济原则等,也就是指高效率(效益)。高质量是司法的最高目标,高效率是司法的最佳目标。(30)一个司法官倘能一贯做到办案多快好省,必能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值得信赖的形象,增强其行为的司法权威性,获得“神明”公正的评价。

要强调司法官勤勉敬业、细心高效、精益求精、雷厉风行,注重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文书说理透彻且规范整洁等。

3、保持清正廉洁

清正廉洁是形象公正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司法官恪守高尚的职业操守,淡泊于物质利益的追求,对各种诱惑保持高度的免疫力,从而保证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能够心无旁骛,秉持正义,维护司法官的职业尊严和廉明形象,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必须明令禁止司法官履行职责时直接或间接利用职位谋取不当利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处理私事时,不得为获得特殊照顾有意披露自己的司法官身份,不得利用司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生活上不得奢侈。

4、遵守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司法公正的实现。换言之,司法礼仪可以被视为司法公正的一部分,属于形象公正的重要方面。“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就在于它被人们所信仰。法律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正义的希冀。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的。”(31)

关于司法礼仪已有一整套的规范,目前的问题是不少人认为它不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故而未能好好落实,尤其在条件有限且随便惯了的基层,有时简直“警匪不分”。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在语言和态度上规范、准确、耐心、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制服、佩带标志、使用械具,准时守约,这是每一位司法官都应当做到的。

5、展现神明修养

展现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之修养,是用形象公正外化司法公正,大有必要。在中国,直到现在,相当一些当事人和公众还期待司法官象神明善能洞察是非曲直,这就要求司法官展现出相应的修养,从而扮演好“神明”的角色,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由对司法官的“迷信”转而认许其司法行为的公正。

履行司法职责时,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体现出思路敏捷清晰、精通法条法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谦虚谨慎,儒雅礼貌,团结配合;日常生活中严格自律,行为检点,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体恤民情,正直善良;用自己的言行传播先进的法律文化,等等,是目前应当强调的。

6、约束业外活动

司法的权威性不是简单依赖于国家强制力,而是要特别依靠来自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司法官在业外活动中所展现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官的业外活动不可避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司法官的职务外活动能间接反映其职业能力、工作态度等与履行司法职责有关的素质;目前,司法官业外活动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说明应当重视司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

就这方面严峻形势而言,司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可能影响其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尤其要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及可能影响司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退休后仍应保持良好形象,不得在原工作单位及下属司法机关代理案件,不得声称旧有关系可利用而揽案交由他人代理。

“德”无疑是司法官形象公正的最重要特质。概括对司法官形象公正自为的要求,笔者以为可借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关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三个目标来表述:一是要德化于自身;二是要德化于本职;三是要德化于社会。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官的集合体,是以整体的形象出现的,其形象公正中的自为应着重做到:

(一)抓好队伍建设,促成广大司法官的形象公正意识、素质的提高和公正形象的不断改善

抓好队伍建设,是实现整体形象公正的根本。

当前,要狠抓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违法违纪惩处力度;要积极推进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准入门槛,畅通淘汰渠道,落实培训遴选制度;从严治警要与从优待警相结合,使广大司法官的形象公正建立在对职业的自重和社会对司法官职业的羡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高薪养廉。

(二)加强机关物质条件建设,展现司法机关的威严、秩序、效率等

司法权威严重不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危险信号。其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司法机关物质条件的可怜与落后,无疑是造成司法机关形象狼狈不堪,应有的威严、秩序、效率受到严重损害的一大症结。

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和创造条件,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生活设施、交通通讯工具,保障办案经费,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官不因到处拉赞助而折腰,不因拖欠工程款等成为被告而形象尴尬并为社会公众贻笑,不因无经费办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向当事人收费而有损司法的圣洁形象等。要让法庭、警车等司法活动场所、工具以圣殿、利剑的形象呈现人们面前并矗立人们心中。

(三)开拓良好的外部环境、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声誉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单位独立或系统独立,不是司法官个人的完全独立,方方面面的上下挤压、横加干涉又使得单个的司法官时时处于朝不保夕的危难境地,很难敢于独立、中立。这就迫切要求司法机关(主要是单位领导)在不对所属司法官恣意干涉的前提下,为司法官依法放胆地追求司法公正开拓良好的外部环境,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首先,要顶住有权机关和领导对司法官的威逼利诱,并尽可能争取有权机关和领导的支持。其次,要严肃对待当事人、舆论媒体对司法官形象和有关案件处理情况的恶意诋毁、歪曲误导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形象公正的司法官正名。再次,司法机关要大力开展对形象公正的司法官和已得公正处理案件的正面宣传,促成良性的新闻舆论导向。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形象公正中的自为主要是领导班子的积极作为和自律性不作为。

外界环境的他为对司法主体的形象公正有着重大影响。这就要求:

(一)有权机关和领导在人、财、物等体制性问题上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坚持司法独立、中立等形象公正方面给予充分尊重并提供保障

这一问题涉及宪政体制的改革,虽在此不便也无法多言,但无疑是早晚必须解决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在目前可能的范围内,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对个案的事前、事中“监督”应当杜绝;各级党委及主要领导依“听话”与否决定司法机关人事任免的不成文政策必须废止;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经费、人员编制要挟司法机关的“制约”应当通过司法经费、编制的系统单列、垂直管理予以根除。对 “既要当婊子又想立牌坊”干涉司法独立、中立的行为,必须追究政治责任。

(二)有权机关和领导要坚决杜绝有损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形象公正的工作性、事务性安排

相当一些有权机关和领导不把宪政体制下的“一府两院”作为平等且相互独立的不同职能国家机关看待,而是把法院、检察院视为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把司法官视为自己的属下,随意指使品评,破坏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官的司法独立、中立,使得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声誉扫地、司法权威丧失殆尽,无法做到形象公正。

现实中,常见将法院、检察院与政府各局及公用事业单位放在一起进行行风政风名次评比的,由于司法机关处在社会矛盾的焦点,总是得罪人,排名往往靠后;让司法机关和司法官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公开承诺给域外投资商提供优惠宽松的司法保护;让司法机关参加维护妇女儿童、职工权益组织等;让司法机关和司法官与有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一道催收农村提留款和税费、参与城市房屋拆迁等;逼司法机关为地方政府逃避债务进行的国企改制提供规避法律的改制方案;在无相当证据情况下仅凭一方当事人片面的上访信或恶意诬告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司法官。这些违宪、违法、不当的行为,已经到了必须彻底纠正的时候了。

(三)舆论媒体、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得对司法官、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妄加品评

社会监督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形象公正)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记者、当事人、社会公众法治理智的普遍较低,出于个人偏激或为了不当的个人欲求,利用诬告、造谣诽谤、先声夺人的手段给司法官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逼之就范的“舆论监督”已越来越猖狂。

这种势头必须大力遏制。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舆论媒体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也应出台相应的行业自律性规定,严格限制舆论媒体、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官、司法机关的褒贬、无根据控告和对司法行为的评论,对违反者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记者、当事人、社会公众也应自律慎言。

概括而言,外界环境在形象公正中的他为,主要是制度建设上的作为和具体人与事上的不作为相结合,给司法主体的形象公正一个宽松有序的外部环境。

※ ※ ※

作为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笔者感觉仅仅遵守法律的规定,还不能很好地做到形象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应遵守的规范,“有的已经写进法律之中,而绝大多数没有或无法写进法律中。它们是靠所有法官对本职业的责任感和自律机制来实现的”。(32)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无疑是广大法官实现形象公正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的法律之外的自律性规范。

笔者还认为,应将目前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纳入形象公正的范畴考虑,并将形象公正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战略工程建设好。

注 释

(1)肖扬:《肖扬同志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2日,第1版。

(2)徐来:《形象系于公正》,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27日,第2版。

(3)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8页。

(4)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69—170页。

(5)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1日版,第38页。

(6)郑成良:《论法律思维》,河南法官进修学院2004年5月28日印,第10页。

(7)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7页。

(8)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3—34页。

(9)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4页。

(10)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8页。

(11)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5页。

(12)樊崇义、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53—54页。

(13)郑成良:《论法律思维》,河南法官进修学院2004年5月28日印,第20—25页。

(14)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9—40页。

(15)高洪宾:《法官职业道德重在廉明》,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68页。

(16)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14页。

(17)甘文:《司法公正和法官独立的内涵》,载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7页。

(18)[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7页。

(19)谢志远:《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的提高》,载卢炳建主编《世纪主题》,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第85页。

(20)孙小虹:《正确认识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1998年7月4日,第3版。

(21)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7页。

(22)王敏远等:《共话法官职业道德》,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8日,第B1版。

(23)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46—47页。

(24)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8页。

(25)高洪宾:《法官职业道德重在廉明》,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68页。

(26)郑成哲、费战胜:《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载郑成哲主编《探索之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印,第8页。

(27)包柏青:《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载卢炳建主编《世纪主题》,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第49页。

(28)王志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载卢炳建主编《世纪主题》,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第94页。

(29)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31页。

(30)张大伟:《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石和生命》,载卢炳建主编《世纪主题》,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第107页。

(31)季金华:《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54—55页。

(32)本报特约评论员:《恪守职业道德 改进司法作风》,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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