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浅见
来源: 新华廉政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认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高效、权威也日益显现出来。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人民群众无诉权可言,改革开放以来,审理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度明显增强。据司法统计分析,近十年来,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约从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长了六倍以上。不少基层法院则增加更多,有的高达十几倍。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高。一是“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根据执行案件统计分析,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兑现率约在50%左右。二是少数案件审理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审限期久拖不结的案件,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法官的大众化,影响了人民对法官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首先意味着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可以信任和信赖,现实中,由于裁判判断结果的难以验证性为恣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产生了内部的选拔制度可能推出一些庸才作权威。法官的公信力不高,公众对其做出的比如民事自由心证判断就始终有一种不信任感,致使申诉不断。这样形成的一个后果就是在法院里真正的高素质法官群体反而受到歧视。
法院体制行政化,影响了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在地方设有一级政法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随时听从地方政府的召唤。这样极易引起的司法不公, 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使当事人产生了在裁判结果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党委、政府及致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的习惯,以此来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从而给有关机关、领导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现象。
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的结合亦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往审判方式改革往往停留在司法独立改革、法院外环境等方面,对法院内部的管理结构改革不够彻底,解决不够具体。如大立案,仅是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把关权都交由主审法官进行,从而使主审法官过早的接触当事人,从而使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不中立的看法,所以这种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的现象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败坏了法院的声誉。裁判不公,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判决时受利益驱动而有意作出违心判断,甚至制造假案,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公信力增强。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应从以下几点予以强化。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之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第二,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应规范庭审行为,使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应向“执行乱”开刀,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应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第三,正确适用法律,领会法治精神。法官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只谈党性、民心还不够,还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及深厚的知识功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领会法治精神,并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配合地域、习惯等多因素以取得良好地社会效果。第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
改革审判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因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从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司法权威,他们又担负着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必须对这种附属于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持中立与独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从而充分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我国法治威信度不高,甚至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的现象还多有发生,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治。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研究和探讨司法公信力就是要善于把握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敏锐地发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而保障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山东省鱼台县法院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