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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探析

发布日期:2011-08-31字号:[ ]

村集体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探析

潘饶贇


    村集体协助执行是指村集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村集体的收益款进行查询、扣留、提取的行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的征用,村集体利润的分红等需要村集体协助查询、扣留、提取村民收益款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若得不到村集体的协助,一旦失去最佳时机,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如何建立有效、完善的村集体协助执行制度,成为执行工作迫切需解决的问题。
    一、村集体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表现形式
    (一)拒不协助执行。表现为对于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明确表示不予签收,不予协助或者以“负责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种种理由,委婉的表示不予签收法律文书,不予协助执行。
    (二)怠于协助执行。有的村集体组织相关负责人害怕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表面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实际上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怠于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在协助扣留、提取过程中,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提醒其尽早到村文书或会计处领取收益款,更有甚者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
    (三)限制协助执行。村集体组织或其负责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村规民约,为协助执行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执行。
    二、原因分析
    协助执行是法律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公务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18条、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56条对法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不予协助执行、怠于协助执行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但村集体不予协助、怠于协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笔者分析协助执行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院自身的原因
    1、对于拒不协助执行、怠于协助执行等行为过分迁就、打击处罚力度不够。这是造成村集体不予协助的重要原因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对不尽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是在实践中对拒不协助、怠于协助执行行为的认定操作比较困难,加之村集体会通过各种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而且现在部分村集体相关责任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做出拘留的处罚措施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还会遇政府部门或相关领导的说情,因此法院对村集体实施罚款、拘留的处罚,程序繁琐、压力较大、开展困难。
    2、法院与行政职能部门、村集体沟通交流不够,未建立协助执行机制。法院与协助义务人之间,与相关协助单位村集体之间,由于沟通交流不够、不顺畅,协助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相互之间明确分工配合的协调机制,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程序不同步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协助执行的顺利实现。
    3、执行设备欠缺。这一方面造成处罚不予协助、怠于协助、限制协助难,另一方面也助涨了协助义务人不予协助的气势。在执行协助过程中,因为村集体相关责任人相互推脱或借口不在家为由拒绝签收相关协助法律文书,因为没有具体的执行设备进行证据的固定,导致送达不能、协助执行失败时,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时,缺少证据而难以处罚。
    4、法院部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院部分执行人员在送达有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时,往往方法简单,对协助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宣传、解释不够,造成不予协助、怠于协助。同时,有的协助义务主体的责任人与执行人员有交情,执行人员碍于情面会对这些朋友手下留情,甚至帮助这些朋友怠于协助执行,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
    (二)村集体的原因
    1、村集体相关责任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治观念的淡薄。这是造成协助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表现在,对协助义务的强制性认识不充分,认为可以协助也可以不协助,既认识不到履行协助义务的重要意义,也认识不到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犯了法律盲目主义和自大主义的错误。另一方面表现在,相关协助义务责任人对要求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了解不充分,不知道应该协助,也不知道应该怎样协助,甚至干脆不协助。《民事诉讼法》规定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公法上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而在实际执行中,不少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对协助执行的法律了解较少,没有把协助执行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而错误的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把协助执行当作是可协助可不协助的事情。
    2、村集体相关责任人自身经济利益或村集体利益过多考虑,这是造成协助执行难的客观原因。对于需要村集体协助执行的案件,往往被执行人是本村村民或者是与本村有工程往来的组织或个人,如村基层设施的施工者、承建单位、个人等等。不管是村民或者与村集体有关的组织或个人都与村集体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所以造成协助困难。
    3、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情网、说情者甚多,在村集体协助执行时,相关责任人因碍于面子、难为情而怠于协助,造成协助失败。
    4、相关制度未真正实施、贯彻执行。如前些年建立的基层协助执行员、信息员制度没有发挥其协助执行的效果。协助执行员、信息员是指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而在每个街道、乡镇、村,设立一名协助执行员、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时,查找、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需要村集体协助执行的案件中,基层执行协助员、信息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执行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责任人,并作为一名见证人,证实法律文书确已送达。而现状是,虽然建立了协助执行员、信息员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协助执行员、信息员制度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解决对策
    通过对村集体协助难的原因剖析,笔者认为解决村集体协助难,应针对内外因两方面来解决:
    (一)内部措施
    1、加大处罚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村集体相关责任人,要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一方面对拒不履行协助的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讲明厉害关系,细致、多角度做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其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有上述行为的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也有利于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在考虑是否协助执行时,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如果因碍于情面、讲究交情而做出拒绝协助或怠于协助的,法律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这让相关责任人清楚的认识到如不积极协助,需付出的代价及自身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其不予协助得到的利益。
    2、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争取支持。依法独立执行并不是孤军奋战,要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一些案件协助执行难的,往往是法院在没有做好沟通和协调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恶化,他们便依种种理由,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现在一些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往往听命与党委政府,且村委会相关责任人多为人大代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案情,向政府征求意见,征得他们的理解,使其帮助法院做相关协助义务人的工作,督促协助义务主体自觉履行协助义务,必要时应征得人大的同意,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村委会责任人(人大代表)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达到处罚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3、加强沟通交流,健全协调机制。尤其是法院与村集体之间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保持经常业务往来交流,法院与村集体之间可以积极尝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实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协助执行的要求标准,具体的操作规程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使协助执行活动能有条不紊而有效率的运行。
    4、加强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执行不仅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更是一门艺术,要掌握它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是不可缺少的。应加强对协助执行的程序、手段、经验、注意事项等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强化和健全执行机构,培养一支精干的司法执行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方法和措施,才不至于面对协助执行人的弄虚作假茫然不知所措。同时,针对执行人员与一些村集体相关责任人“铁哥们”的关系,应当对执行人员加强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培训,让每位执行人员清楚的认识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位执行人员的工作目标。
    5、完善执行设备,配备录音笔、摄像机等相关设施。针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村集体相关责任人拒不协助执行、拒签收法律文书时,能够及时的利用相关设备,固定好证据,为以后进行处罚保存有利条件。
    (二)外部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村集体相关责任人懂法守法。造成协助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就是协助执行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及法治观念的淡薄,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错误的认为可以协助也可以不协助,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执行与否事不关己。殊不知协助执行是法律规定相关单位、个人必需履行的义务。为从根本上转变协助义务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及法治观念的淡薄,法院及相关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讲授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协助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交流,增强协助执行村集体相关责任人的法治观念,增强协助义务人对履行协助义务重要性及拒不协助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协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拒不履行协助的村集体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曝光。执行曝光对有着一定的效果。对部分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和面子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法院应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村集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曝光,促使其主动履行协助义务,确保其在今后的协助工作中,积极配合。
    3、充分发挥基础协助执行员、信息员制度。协助执行员、信息员一般在当地有相当高的威信和能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进行协助执行,协助送达。同时,对于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公务的协助员、信息员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及精神上的奖励。对于不积极协助执行司法公务的协助员、信息员给予批评和教育,在批评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予以辞退。在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立执行联络站,不断发展执行协助员、信息员,发挥其贴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准确提供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具体下落情况,避免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见不到人造成送达困难、协助执行难。执行联络站站长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或副主任担当,联系执行协助员、信息员,构建一个以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为根、以执行联络站为干、以执行联络员为枝、以协助执行信息员为叶的树状协助执行网络。
    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办事员参与执行制度。执行人员在涉及需要村集体协助执行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村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员一同参与执行。既有利于执行公开,也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办事员的力量,促使村集体积极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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